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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对象 特殊的审判
作者:李胜利 李一雪  发布时间:2010-11-30 15:13: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营子区法院运用高科技的多媒体示证系统,进行了一次无声的审判,既全方位保障了聋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高效快捷的完成了庭审,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六人均为聋哑人。2010322日至25日四天的时间里6人分别在营子区、隆化县、平泉县三地流窜作案实施盗窃行为8起,案值约2.4万元。

  该院在收到该案后,办案法官了解到6被告人均为聋哑人,但因营子区没有特殊教育学校,没有手语翻译,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和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承办法官认真考虑了被告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在案件受理伊始,就专程到承德县特殊教育学校聘请了两位经验丰富的聋哑手语老师作为庭审的翻译人员。同时,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法院为6被告人指定了律师进行辩护。6被告人虽系聋哑人,但视力都很正常,都识字,都上过正规的聋哑学校。针对这种情况,合议庭决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打破单一采用手语翻译的旧例,大胆引入多媒体示证系统,与采用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将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及提交的证据通过多媒体展示在审判庭的宽屏电视上,以便聋哑人阅读观看。保障了被告人更充分、更便捷的行使其申辩、陈述的权力。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依法对其做出了从轻、减轻的处罚,判处6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宣判后,6名聋哑人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表示服判不再上诉,一定要悔过自新,以后要靠自己的双手劳动,重新做人。

责任编辑:李胜利 李一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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