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民二庭“三项措施”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始终
一是主办人接到案件后,立刻认真分析案情,掌握能否调解及怎样调解,为案件调解做好准备。二是充分发挥庭外的调解优势,经常邀请当事人亲属、公司领导及村民参加旁听并参与调解,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的成功率。三是只要有调解的可能性,办案人就“走出去”,到当事人单位进行调解,通过干警们的努力,使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化解,也使调解的良好作风在全庭干警中形成了风气。
该庭受理的某建筑公司诉某铁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数百万,导致该建筑公司经营困难,濒临倒闭,原告起诉后,主办人认真分析了案情,并在送达起诉手续时了解了被告的经营状况,认为不是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意拖欠,而是该企业的管理经营人没如实向该法定代表人汇报情况,因此决定直接到企业所在地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使该企业领导很受感动,说:“既然你们法院把工作都做到我们这山沟沟里了,我们再不配合也太不诚信了。”当即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这起案件在立案起不到十天就圆满结案。该庭不但在庭前、庭中、庭后进行调解,还在送达文书时也不放弃调解工作。如,在审理某某诉某某村委会债权转让一案中,经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因村委会怕村民不满而拒绝调解,因这起案件涉及几百户村民的利益,为防止群体事件,主办人在送达判决时,又一次做双方调解工作,却达成了和解协议,排除了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