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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法院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刘志刚  发布时间:2013-11-06 15:43:18 打印 字号: | |

围场法院巧用“五法” 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围场法院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义务人提供第三人进行履行担保,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可在执行程序中督促担保人履行。二是附加条件法。在调解协议中做出附加约定,如义务人按期履行,则权利人不再追究其放弃部分权利。反之,义务人履行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防止义务人调解之名损害权利人利益。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义务人不履行协议的成本。四是一并执行法。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则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假借调解拖延履行。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义务人自证在约定之日有履行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行而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据此就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协议内容

 
来源:围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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