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法院巧用“五法” 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围场法院从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巧用“五法”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提供担保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要求义务人提供第三人进行履行担保,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协议内容,可在执行程序中督促担保人履行。二是附加条件法。在调解协议中做出附加约定,如义务人按期履行,则权利人不再追究其放弃的部分权利。反之,义务人将履行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防止义务人借调解之名损害权利人利益。三是增加责任法。约定如果义务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要另向权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加重义务人不履行协议的成本。四是一并执行法。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如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权利人则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防止义务人假借调解拖延履行。五是自证能力法。要求义务人自证在约定之日有履行能力,以便在其不自动履行而强制执行无果时,可以据此就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促其履行协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