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2017年10月5日晚,酒后(经检测酒精含量198.7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由于操作不当,撞向道路一侧路灯杆,当场昏迷,经路人报警求救,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梁某某高位截瘫,2019年公安机关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3月丰宁县检察院向丰宁县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梁某某高位截瘫未愈, 也没有委托辩护人,无法到庭。于是,主审法官与检察机关协商,最终决定,到他其家中就地开庭审理!
庭审当天,丰宁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法警、丰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一行9人,一同来到梁某某家中。法警把随身带来的国徽挂到梁某某家中一面墙上,法院合议庭成员就背对国徽开庭了。
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整个庭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有序。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表示认同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某酒驾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决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期三个月,并处罚金。
此次将法庭“搬到”被告人家中,充分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力体现,让被告人感受到庄严的法律也有温情的一面,既强化了刑事审判的教育挽救功能,又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