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邵法官了,马某欠我的钱终于有着落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等人激动地说道。7月1日,丰宁法院执行了一起45人接受以物抵债,按份额共有房屋的案件。
据悉,被执行人马某在丰宁县经营家具商城,于2014年开业前委托孙某某装修家具城,马某支付了装修款,尚欠25万元未付。后因经营不善,于2015年至2016年间向厉某等44人多次借款周转,到期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总额达到1100多万,于是孙某某和厉某等45人先后诉至丰宁法院。厉某等人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仍然未等到马某归还借款。此时,马某家具城出现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于是,2019年6月厉某等人向丰宁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并同时提交了对马某家具城的评估、拍卖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邵伟法官调查核实,厉某等45人在诉讼过程中曾对马某家具城第三层申请财产保全,丰宁法院依法予以查封。同时了解得知,马某确实无现金存款偿还债务,只有其名下的房产可以进行抵偿债务。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丰宁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对家具城第三层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后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保留价为630多万元。
2020年5月,考虑到过度执行措施对企业运营的影响,以及疫情期间外出执行受限,执行法官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兑现执行款,经过充分的执行调解和释法明理,马某和厉某等人均表示同意按照第二次网络拍卖流拍价值抵偿部分债务,未偿还部门由马某继续履行。执行法官将每个人的抵顶金额及分得的房产份额与厉某等45人进行了一一核对,剩余未履行案款被执行人马某将继续履行,经厉某等45人认可,该家具城目前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由于厉某等45人身处不同城市,分别到丰宁法院签署执行法律文书。7月1日,孙某签字后,本案所有当事人全部签字完毕。
丰宁法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将司法流拍后的房产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以物抵债,统一经营管理,既依法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体现出司法公正与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明确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