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切实减轻群众诉累,黄土梁子法庭主动将解纷工作前移,提供“上门服务”,代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并予以诉前司法调解,调解成功后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既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又减少群众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日前,某公司所属营运货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行驶至黄土梁子镇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与路旁秦某家院墙相撞,致使秦某家院墙、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队及保险公司均已勘验现场,并由交警队出具了责任事故认定,但因双方理赔问题未完成,秦某拒绝该公司将肇事车辆挪走。该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出警后予以现场取证,公司人员同时携带立案手续来到法庭,要求法庭予以代为立案。我庭室收到该公司立案请求后,在查看其立案手续是否完备后,并没有“一立了事”,而是积极了解当事人诉求,并来到事故现场,经过耐心细致的交流,了解到秦某是因害怕自己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而拒绝肇事车辆挪走。后承办法官韩磊对秦某进行释法明理工作,告知其此次事故已经交警队出具责任事故认定,而且肇事车辆投有保险,其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及车辆所属公司主张赔偿,如继续阻拦肇事车辆挪走,不但会有安全隐患,同时还将面临对方车辆营运损失赔偿的风险。在法官耐心的沟通和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一、秦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不得妨害肇事车辆所属公司将车辆挪走;二、肇事车辆给秦某造成财产损失,由秦某按照法律程序另行主张;三、肇事车辆所属公司放弃要求秦某赔偿停运损失。双方签署协议后,韩磊法官向双方讲解了司法确认性质,即双方以达成的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明确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对方可直接持协议及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既省去了举证答辩期及开庭环节,又可以免予交纳诉讼费用。在了解司法确认的便利后,双方一致选择不再立案登记,要求予以司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一行人共同来到法庭,由法庭工作人员将案件录入冀时调系统,并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矛盾在萌芽中被快速、高效的处理完毕,有效的避免了双方人身、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今后,黄土梁子人民法庭将继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期待,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乡村振兴,护航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