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双桥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2012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实际经营者被告刘某、吴某等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将建筑器材租赁给刘某、吴某等。原告在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合同义务后,被告给付了部分租金,尚有部分租金迟迟未付,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起诉至区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违约利息、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共计2547万余元。
区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承办法官从双方合作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对原、被告释法明理,双方均认识到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双方的态度,于是静下心来,经过三天认真对合同履行期间的账目、单据、凭证进行核对,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于7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1100万元,如逾期履行,原告可按2547万元申请执行。被告不再申请管辖异议和追加其他被告。
因为释法明理使当事人思想转变,促成了案件调解结案,不但为人民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减轻了他们的诉累,避免了案件进入下一阶段复杂的诉讼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案从立案受理至调解结案历时21个工作日,承办法官、书记员对案件真正做到了快速高效、全力无死角,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