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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承德县法院: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宠物伤人要担责
以案说法 | 承德县法院: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宠物伤人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5-19 15:06:5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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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是由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一档面向基层百姓普法宣传的栏目,栏目将通过以案说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让法律深入人心,走进百姓家庭。

承德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栏目,透过法官的讲述,让您对民法典的内容有更深的理解,主动用民法典来保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第五期  宠物伤人要担责(视频配文

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看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普法宣传栏目:【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

我是本栏目的第五期讲解员:承德县人民法院三沟法庭庭长王小青。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动物在生活中带给了人们美好的陪伴,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渐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今天,我就给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丁某与李某为同村居民,丁某家的耕地在李某家的门前,与李某家门口相隔一条马路。这天,丁某在自家耕地上劳作,李某家的孩子在家门口的马路上玩滑板,丁某在向外清理垃圾时惊吓到了李某家的孩子,这时李某家饲养的宠物狗从家中跑出,将丁某咬伤,致使丁某小腿破皮青紫,留下明显齿痕。后丁某到当地卫生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疫苗。因丁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发生纠纷,故丁某诉至法庭。此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对丁某损失做出一定赔偿,丁某撤回起诉。最后双方握手言和,成功地维系了当事人之间的邻里关系,对双方所在村镇在饲养动物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和教育作用。

为了督促饲养人或管理人规范饲养动物,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其承担主体包括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同时也规定了对动物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及禁止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还明确了遗弃、逃逸动物的侵害责任,为司法实践当中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看看我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为了进一步规范、引导人民群众依法饲养动物,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社会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在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法官提示

越来越多的人将饲养动物作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应当保护环境,对动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妨害他人的正常生活等。饲养动物的行为往往涉及对于他人权利领域的干涉,因此动物饲养人必须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尊重道德,把不妨碍他人权利作为自己饲养动物的底线。一方面,饲养动物的人应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基础上饲养,在保障个人饲养动物权利的基础上,也应充分关注他人享有安全生活环境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妨碍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我们也应当充分尊重动物饲养人的权利,不应对其做出干涉。

本期【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栏目就到这里,感谢大家收听收看。



 
责任编辑:郝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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