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法官,我母亲还没有收到我大哥的赡养费,我们该怎么办呀”,打来这通电话的是当事人丙,他口中的母亲张某已年至耄耋,曾因赡养纠纷于2021年至我院起诉了三位子女。案件经调解结案,约定由长子甲某、次子乙某于每季度初给付母亲张某赡养费,三子丙某负责照料母亲张某的日常起居。
了解到老人张某的难处,盖法官及时联系到甲某,他表示,母亲这么着急用钱是因为三弟把她送去了敬老院,是着急给敬老院交费,他认为弟弟并没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所以他也不用按调解书的约定给付赡养费了,且自己前段时间发生事故受了伤,行动不便,没办法把赡养费送过去。
盖法官耐心劝解,作为子女应设身处地为老母亲着想,而不是斤斤计较兄弟之间付出的多与少,这样于母亲无益,还很可能使自己成为被执行人。听完法官的劝诫,甲某有所感悟,态度也缓和下来,盖法官便“乘胜追击”,表示甲某因伤行动不便,可以去其家中办理赡养费交纳事宜,甲某也再没有推托。
见面后,盖法官不仅拿到了老人张某的赡养费,还借此机会继续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角度向甲某释法明理,甲某说道“以后肯定不用法官来我家啦,我一定主动给钱”,至此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